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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丰这6人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023-4-20 20:44/ 发布者: admin/ 查看: 381/ 评论: 0

摘要动动手指、出租账号就能赚钱?好像稳赚不赔?可以月进千元躺平好事令人心动等等你已经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了买卖“两卡”为“跑分”?陆丰公安:我看“刑”!何为“跑分”?“跑分”的本质就是通过银行卡或某信、某付 ...

动动手指、出租账号就能赚钱?好像稳赚不赔?可以月进千元躺平好事令人心动等等你已经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了买卖“两卡”为“跑分”?陆丰公安:我看“刑”!
何为“跑分”?

“跑分”的本质就是通过银行卡或某信、某付宝账号,为网络赌博、电信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提供非法资金转移的渠道,违法犯罪嫌疑人会专门搭建平台,通过“跑分”将赃款分流洗白,并将这些非法资金流向境外,增加公安机关追查资金流向的难度。
案例警示
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根据前期研判提供的线索,通过多警种协同作战、多部门密切配合,深挖线索、追踪溯源、雷霆出击。4月13日至17日期间,刑侦大队二中队会同北堤、南堤、碣北、南塘等辖区派出所相继抓获、劝投6名将自己名下银行卡、手机卡、某信、某付宝支付账号非法出售、出借给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用以取现、“跑分”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犯罪嫌疑人,果断斩除犯罪“温床”。重拳打击整治、高压震慑遏制了我市辖区涉“两卡”违法犯罪活动,同时进一步坚定了陆丰公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信心与决心。





目前,张某生(男,43岁,东海街道人)、黄某灿(男,28岁,金厢镇人)、林某铮(男,31岁,东海街道人) 、林某在(男,25岁,东海街道人)、李某渝(男,37岁,碣石镇人)、施某川(男,32岁,南塘镇人)等6人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在进一步侦办中。
普法一览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相关条款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对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实施前款行为的单位、个人和相关组织者,以及因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关联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采取限制其有关卡、账户、账号等功能和停止非柜面业务、暂停新业务、限制入网等措施。对上述认定和措施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申诉渠道、信用修复和救济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警方提醒

违法犯罪分子在网上租、购大量“实名不实人”的银行卡、电话卡和语音网关设备,建立为境外诈骗分子提供信息网络服务的涉诈窝点,从中牟取利益,给警方资金追查和犯罪打击带来困难。
市民切勿将身份证、电话卡、银行卡、对公账户、微信及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账户租赁、买卖、出借给他人,避免沦为犯罪分子的“帮凶”,成为他人洗钱的“工具”,导致违法犯罪。
陆丰公安将严查买卖“两卡”违法犯罪,依照《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严厉追究涉“两卡”违法犯罪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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