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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丰39岁张某波,被抓

2024-3-25 20:37/ 发布者: admin/ 查看: 472/ 评论: 0

摘要近日陆丰公安依法查处违规野外用火案件1宗抓获违法人员1名..........................................................案例3月24日,大安派出所联合当地镇政府开展清明期间防灭火工作期间,接村网格员巡查上报辖区 ...
近日
陆丰公安依法查处违规野外用火案件1宗抓获违法人员1名..........................................................
案例3月24日,大安派出所联合当地镇政府开展清明期间防灭火工作期间,接村网格员巡查上报辖区内一地发生火情,立即赶赴现场参与扑救并对起火原因进行侦查。经查明,违法行为人张某波(男,39岁,大安镇人)在扫墓期间违规野外用火引发火情。目前,违法行为人张某波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以行政拘留。

警方提醒
清明临近,请广大群众遵守消防安全和火灾防控规定,不携带火源火种、易燃易爆品进入林区,在祭扫过程中不使用明火、不吸烟、不燃香点烛、不焚烧纸钱,严防火灾事故,警方将持续强化野外违规用火巡查管控力度,对违反森林防火规定,引发森林火灾的,将依法予以惩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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