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伟仁涉嫌职务侵占罪一案 陆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河检刑诉〔2021〕76号 被告人彭伟仁,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52319**********,汉族,高中文化,原系陆河县*镇*社区居委会主任,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尾市陆河县,住陆河县*镇*社区*村*号。无犯罪前科。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陆河县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2021年8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陆河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彭伟仁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次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0年至2013年期间,时任陆河县*镇*社区居委会副主任、主任的被告人彭伟仁,在代表*社区负责陆河县*路某某驾校办公楼至*居委辖地*村改位置*路交接处路段的开通工作过程中,利用职务的便利,将17.1154万元*社区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用于日常开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伟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伟仁利用职务的便利,将17.1154万元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伟仁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彭伟仁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此外,被告人在案发后主动全额退缴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陆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罗珊珊 检察官助理彭远益 2021年9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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