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6日,汕尾城区公安接报称,城区捷胜镇马鞍山山头附近发生山火。接报后,分局立即指派森林警察大队、捷胜派出所警力联合捷胜镇政府工作人员、应急消防人员开展处置工作。经各方全力扑救,当日16时许明火被扑灭,现场无人员伤亡,当场抓获野外违规用火导致失火犯罪嫌疑人刘某(男,73岁,汕尾市城区捷胜人),公安机关迅速立失火案开展侦查。经调查,刘某对其非法携带香烛、纸钱上山祭祖引发山火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犯罪嫌疑人刘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警方提醒 广大群众要切实增强森林防火意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禁野外违规用火。汕尾城区公安将持续加大巡逻管控力度,依法严厉打击防火(失火)违法犯罪,切实消除森林火情风险隐患;对违反森林防火有关规定,引发森林火情的,将依法严惩,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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