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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河县水唇镇人民政府关于在镇区范围内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

2025-1-1 12:33/ 发布者: admin/ 查看: 33/ 评论: 0

摘要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有效防止火灾等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减少城乡环境污染,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营造我镇宜居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 ...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有效防止火灾等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减少城乡环境污染,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营造我镇宜居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现就禁止生产、销售、非法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等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区域:水唇镇区范围内(东至水东桥,西至下社路口,北至田心桥,南至水唇镇府)。

二、禁燃时间:公历2025年1月24日至2月13日(农历腊月二十五至正月十六)。

三、上述禁止燃放区域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禁止燃放区域外实行限时燃放:每日凌晨1时至7时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正月初一延迟为凌晨2时至6时)。

五、对监护人未履行监护职责,致使被监护人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责令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进行教育;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由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六、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本通告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各村(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做好干部、职工、居民、村民的宣传教育,切实做好禁燃烟花爆竹工作。

八、广大人民群众要增强安全意识、法治意识,自觉从持证经营网点购买烟花爆竹,抵制非法劣质烟花爆竹。对违反有关规定,在禁放区非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劝阻,鼓励举报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职能部门依法保护举报人的权益。举报电话:0660-5556500。

九、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陆河县水唇镇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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