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丰县公安局关于县城范围内·禁止机动车辆鸣喇叭的通告为大力创建广东省县级文明城市,防治城区交通噪声污染,保障居民的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环境不受机动车噪声干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现明确在我县县城范围内禁止机动车辆鸣喇叭,特通告如下:一、机动车禁鸣喇叭区域,为南三环——红城大道西——北三环——红城大道东——南三环所包围的县城范围内的所有道路。二、上述区域内机动车(包含摩托车)全天24小时禁鸣喇叭。警车、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等特种车辆在执行非紧急任务时,禁止使用警报器。三、广大机动车驾驶员要自觉遵守禁鸣规定,增强文明交通意识,有序安全行车,为海丰创建广东省县级文明城市、提升海丰城市环境生活质量作出积极贡献。凡违反禁鸣规定的机动车驾驶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给予处罚。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海丰县公安局 2021年5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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