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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丰警方带两名小青年指认作案现场

2023-4-15 00:03/ 发布者: admin/ 查看: 233/ 评论: 0

摘要自“1+N”“鹰击”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海丰公安深入推进社会面治安巡防管控“四个一”体系建设,持续完善破小案工作机制,不断深化打击效能,对事关民生的各类“小案”发起凌厉攻势,努力提升人民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 ...
自“1+N”“鹰击”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海丰公安深入推进社会面治安巡防管控“四个一”体系建设,持续完善破小案工作机制,不断深化打击效能,对事关民生的各类“小案”发起凌厉攻势,努力提升人民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近日,海丰公安城东派出所17小时侦破2宗摩托车盗窃案件,抓获嫌疑人2名,追回被盗摩托车2部,带破辖区4宗摩托车盗窃案件。
2023年4月10日7时许,事主刘女士报称4月9日其摩托车停放在海丰县城东镇怡丰小区附近被盗。
接报后,城东派出所立即启动“快侦快破”机制,在县局刑侦大队的协助下,充分运用智慧新警务,调取大量监控视频循线追踪,锁定两名盗窃嫌疑人。4月11日凌晨0时许,该所果断出击,抓获涉嫌盗窃摩托车嫌疑人陈某豪(男,城东镇人)、陈某燚(男,海城镇人)。经审讯,犯罪嫌疑人陈某豪对于4月10日凌晨3时许,伙同陈某燚在城东镇龙城宾馆后面巷子盗窃1辆白色MS牌二轮摩托车,半小时后又伙同陈某燚在城东镇怡丰小区附近的巷子盗窃1辆银色MS牌二轮摩托车的盗窃事实供认不讳。经扩线侦查,民警还带破陈某豪伙同陈某发(未到案)于2023年4月3日至7日期间,在城东镇辖区共实施4宗盗窃摩托车案件。


目前,公安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陈某豪刑事拘留,对违法行为人陈某燚行政拘留。案件正作进一步侦办中。

警方普法
【盗窃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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